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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模式示范与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3/5/2 22:57:22  作者:雨阳网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304  评论:0

大荔模式示范与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农技服务大荔模式示范与推广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参照中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课题)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法人单位要为项目(课题)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科技项目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配合做好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  渭南市科技局是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负责课题具体实施。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课题建设任务的县市区科技局就建设任务签订年度合同书,按一定比例分两次下拨建设经费到县市区科技局。项目牵头单位提取年度项目经费的1%作为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
        第四条  成立渭南市农技服务大荔模式示范与推广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分别由市科技局有关领导、首席专家兼任,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大荔模式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提出具体可行的《课题实施方案》;
          (二)落实课题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保证课题负责人和研究团队的稳定;
           (三)负责课题的实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报告课题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四)完成课题验收(结题)、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课题的档案归档及技术保密工作;
          (五)完成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在项目(课题)的年度评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课题)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对项目(课题)进行协调和检查,监督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每半年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及经费使用、筹措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八条 《课题任务书》原则上不做调整。课题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课题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发生的可能影响任务按期完成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  课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对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渭南市大荔模式示范能力建设、渭南市大荔模式推广与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3个课题项目经费的拨付和支付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审批程序为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经费申请课题负责人审核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对项目及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织课题验收。课题应在201311月底前完成验收结题相关准备工作,项目应在2013年底以前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承担单位一起做好项目(课题)档案与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参与人员须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制度,不得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转移、挪用、挤占项目资金。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期为项目实施期,具体事项由渭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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